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宣传教育  
经验交流
·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宣传教育 > 经验交流

《保密法实施条例》推动保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发布日期: 2014年08月27日

省委保密委专职副主任、省保密局局长张宇谈学习贯彻保密法实施条例

《条例》推动保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要求,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2014年1月1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并于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把保密工作放在更高更宽的视野中去研判,确立了应对保密工作挑战的法律责任体系、职能职权体系和信息安全防范体系。

 

    实施条例是在国际、国内安全保密形势发生急剧变化的大背景下修订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国家秘密内容急速增加,保密管理对象、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信息安全面临严峻形势,管理思维理念、手段方式面临新的挑战。

 

    近日,省委保密委专职副主任、省保密局局长张宇就学习贯彻保密法实施条例接受了专访。他认为,通过修订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各项保密制度,明确、细化保密行政管理职能,有利于为依法开展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更好地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依法维护公民知情权;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保密行政行为,实现保密行政管理科学、公正、严格、高效。

 

确立应对新特点的法律责任体系

保守国家秘密就是保国家安全、保家庭幸福、保个人前途

 

    实施条例明确了党管保密与依法行政相结合的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党管保密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两者结合是我国保密管理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保密工作独特的政治优势。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密行政管理职权和各级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管理职权。同时,针对当前保密工作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研发等做出规定,对保密工作经费保障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条例明确了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和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党中央对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历来高度重视,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条例从注重保密工作的全面性出发,重新确立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责任,各级保密组织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责任,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职权责任,建立了责任化管理理念,形成了目标责任管理模式。同时,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将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建立了全新的保密工作考核考评机制。

 

    实施条例明确了机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保密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密法将泄密责任认定由“结果论”改为“行为论”,规定了12种保密违规行为,凡是有此类行为的,均应依法惩处。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进一步对机关单位报告泄密案件和采取补救措施的法律责任,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泄密案件查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保密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去年以来,中央保密委和省保密部门接连通报了多起影响恶劣、教训深刻的泄密案件。这些案件不但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且导致一批干部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给个人和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应该时刻谨记,保守国家秘密就是保国家安全、保家庭幸福、保个人前途。

 

确立应对新业务的职能职权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独立设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是保密法赋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保密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独立设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立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法律主体地位和行政执法职权。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进行规范,主要有以下五项“规范”:

 

    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权。近年来,全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整合各方资源,集中优势力量,连续开展一系列保密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防护,取得明显成效。实施条例列举了检查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等12项保密检查内容,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保密检查职权和机关、单位配合保密检查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实施条例为开展保密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保密检查“杀手锏”作用。

 

    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案件的调查,性质上属于行政调查。这与公检法部门进行刑事调查性质完全不同,是司法机关查清泄密案情、固定案件证据的前置和准备程序。实施条例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有利于提高泄密案件查处工作规范化水平,实现行政调查与刑事调查的有效衔接。

 

    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密级鉴定权。密级鉴定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的活动,所出具的密级鉴定书是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重要证据。实施条例对密级鉴定职责以及鉴定依据、内容、时限作出进一步细化,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密级鉴定工作。

 

    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实施条例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缴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配合的义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可封存计算机、硬盘及相关移动存储介质等。

 

    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密采购部分行政确认的权利。实施条例对涉密采购项目的保密管理进行了有限的界定,赋予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密采购部分行政确认的权力,明确了其对涉密采购项目保密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职能。涉密采购活动有一定的封闭性,缺少社会监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坚持最小化、必要性原则,依法加强涉密采购活动管理,建立健全涉密采购保密管理制度,规范涉密采购标准和程序。

 

确立应对新要求的信息安全防范体系

扎紧网络安全保密的“篱笆”,化解网络时代的“保密安全危机”

 

    构筑信息安全防范体系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屏障。当前,网络空间已成为窃密与反窃密的主战场。境外敌对势力“持续、高密度、集中式”入侵我网络系统,网络失泄密风险隐患不断增加,网络成为失泄密的主要渠道。我省毗邻港澳、经济发达,是全国遭受境外网络攻击的“重灾区”。

 

    中央一再强调,要在法律上形成对网络泄密及其网络犯罪的强大震慑力,彻底解决网络安全保密立法中强制性不高、兼容性不够、操作性不强的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改变立法与网络应用迅猛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局面,扎紧网络安全保密的“篱笆”,化解网络时代的“保密安全危机”。为此,实施条例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重点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级别、确定等级的主要标准和安全保护措施要求进行了明确,并要求涉密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检测审批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一是细化了分级保护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二是细化了投入使用审查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是细化了运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机关、单位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南方日报记者 李强


    刊于2014-8-27《南方日报》A07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