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带领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禁区和涉密部门部位;
二.与境外人员会谈,不得擅自涉及国家秘密,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谈范围和口径谈话;
三.出入境外驻华组织、机构和境外人员驻地或陪同境外人员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四.遇有境外人员来电,来函,采访,拍摄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片或索要资料,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机关、单位反映情况;
五.在对外交往中,外方以正当理由要求我方为其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我方人员应当做出承诺,为其保守秘密;
六.不得利用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不能使用境外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江门市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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