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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28日

    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应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第一条  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研究制定保密工作部署,及时解决和处理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二条  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定管理日常保密工作的部门,选配保密干部负责具体的保密工作。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开展督促检查。


    第四条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加强对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工作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抓好保密技术设备和产品的配备工作。


    第五条  对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  认真总结本单位保密工作,交流做好保密工作的方法和经验,表彰和奖励保密工作的先进典型。


    第七条  积极支持保密组织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落实保密业务经费,为保密组织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积极协助上级组织、纪检监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要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

    (二)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阅办,妥善保管,阅办后及时清退,不得积压和横传,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三)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要按《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复制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同原件一样进行登记、管理。

    (四)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到公共场所或游览、参观、探亲、访友等;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应在保密室办理登记手续后,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五)个人收到或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单位保密室登记管理。

    (六)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和著作中,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七)传递或传达党和国家秘密,应使用有加密的通信设备和机要交通渠道;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明码传真等传送秘密事项。

    (八)内部会议讲话或作报告需涉及国家秘密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同时应对参加会议人员明确提出保密要求和纪律;重要会议的召开和结束后,要指定工作人员对会议场所及与会人员住房进行认真细致的保密检查,防止丢失文件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九)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保密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单位保密室统一保管、销毁。

    (十)在涉外活动和接受记者采访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十一)在出境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要注意做好反间防特的工作。确需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文件、资料出境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十二)领导干部发生失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地向本单位保密组织和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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