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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纪宣传教育月活动专栏

为打好疫情防控狙击战提供坚强的保密保障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01日

2020庚子年,新型冠状病毒汹涌来袭,很快便让我们投身到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为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目前,各级各部门正动员各方力量投入到这场战斗中。然而近期,一些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工作纪律,未经批准便向他人透露疫情内部工作事项和个人隐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了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宁夏贺兰县纪委监委的通报,2020年1月27日,贺兰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将习岗街道办上报的关于疫情的函件拍照后发至家庭微信群,导致含有一例未经确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及黄某一家三口的个人信息内容的函件在多个微信群及朋友圈多次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县纪委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陆某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陆某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机关、单位所产生的党务信息、政务信息、商务信息及其他工作信息,管理权属归产生信息的机关、单位所有。任何人未经机关、单位授权,都无权以个人名义发布涉及机关、单位工作的各类信息。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随意透露疫情相关信息,既违反了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原则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影响机关、单位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危害国家秘密安全,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影响防疫工作的开展,造成社会恐慌。

目前正是防疫攻坚战打响的关键时期,为避免类似贺兰县的情况发生,作为一般群众,要仔细甄别网络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和谐的网络环境。公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维护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其保密意识,压实其保密工作责任,并加强对防疫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为打好疫情防控狙击战提供坚强的保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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