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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  
保密法纪宣传教育月活动专栏

2018年保密常识宣传教育专栏第一期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19日

  

 市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哪些保密事项

 

编者按

    近年来,各种新的信息技术不断涌现,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结合公民应尽的保密义务,市保密局编辑了五期日常保密安全防范知识,旨在提高广大市民群众的保密意识和技术防范水平,共同守护好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可见,保守国家秘密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市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以下保密事项:

 

    1、不私自打听、索取、传播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

 

    2、不非法获取、持有、买卖秘密文件资料。

 

    3、不私自复印、翻拍秘密文件资料。

 

    4、不在互联网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图片及视频音频信息。

 

    5、不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发布或转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6、不在公共场所或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7、不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或发送涉密短信。

 

    8、不在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进行非法测绘或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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