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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工作秘密案例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29日

来源:互联网

案例一:2018年10月,某市场监督管理所将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平台某举报件转交李恩海办理,李恩海收到举报件后,用手机微信将含有举报人联系电话、举报事项等信息的举报件内容拍摄后发送给被举报人之妻,并告知相关举报事项,事后该内容截图被辗转发送给被举报人,导致举报内容被泄密。李恩海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故意向被举报对象泄露举报信息。2019年9月李恩海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案例二:2018年4月,马远宁、陆正文在办理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批转问题线索时,未能严格遵守工作保密纪律,导致举报材料及举报人信息泄露,引发举报人多次向州、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反应情况。马远宁、陆正文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泄露工作秘密。2019年3月马远宁受到政务警告处分;陆正文同志因其他违纪行为并案查处,2019年9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案例三:2015年2月,某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举报电话,内容涉及重大治安事件线索。市公安局将含有电话举报内容及领导批示要求的接警单送往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支队,请求开展协查。执法支队临聘人员夏某在将接警单送单位负责人之前,私自阅知了全部内容并用手机对接警单拍照,然后上传QQ群。经过多次转发,接警单照片迅速在微信群和QQ群中大范围传播,导致在全市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群众心理恐慌,严重干扰了地区维稳处突工作。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3名责任人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理。

案例四:2017年12月,某县辖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造成1人死亡、多人重伤。事故发生次日,案发地所在的镇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包某等人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视频以及其他部门现场拍摄的收集证据视频,转发给与事故处理无关人员。相关视频流出后,在微信、微博、论坛上不断扩散,对事故调查和舆情导向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后,县纪委给予主要责任人包某政务处分,有关部门对其他责任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

案例五:2018年5月,滴滴司机刘某将一名女性乘客残忍杀害,案件侦办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警犬训导支队辅警郝某将其拍摄的案发现场照片私自传播给朋友,在滴滴司机杀人案备受网络关注的时间节点,以郝某为源头传播的现场照片迅速在微信群中扩散开来,现场照片极为残忍、血腥,且照片中显示受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郝某及其朋友传播案发现场照片的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引发了网民极大的愤慨,严重伤害了受害人家属的感情,暴露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的缺失、底线思维淡漠的问题,负面涉警舆情随之而来,批评指责之声直指警队。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给予郝某等四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给予严肃处理。

案例六:2018年6月,某小学小区门口一男子持刀行凶,砍伤3名小学生与1名家长,案发现场视频以及民警抓捕嫌疑人的视频被群众发布到微信群后,引发了全国尤其是本地群众的恐慌情绪。由于案件涉及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网络关注度极高。案发后不久,就有一张使用手机翻拍自公安内网的嫌疑人信息在微信群众传播,这张翻拍的嫌疑人信息照片不仅包括嫌疑人的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户籍信息,尾部还包含公安机关侦查措施的相关内容、图片上还带有查询人身份证号码水印。此图片在微信群中传播后,导致了相关侦查措施的泄露,也引发了网络空间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的质疑,网上一片苛责之声。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给予泄露者政务处分。

以上几起典型案例,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泄露工作秘密,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广大党员干部务必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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