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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泄密警示案例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28日

来源:互联网

        当今时代,手机的普及给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了便利,但同时对保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由于不遵守手机保密管理规定引发的失泄密案件频发,给敏感信息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带来较大隐患,应引起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保密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案例一:2017年上半年,某市政府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市里即将出台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在会前宣布保密纪律时,强调这次会议讨论的内容比较敏感,要求大家注意保密。可他的话音刚落,参加会议的市财政局局长就拿出手机将征求意见稿第一页拍下来,通过微信发给本局一名副局长,而该副局长看到后竟转发给一名房地产商,最后传到了互联网上,导致该市这项工作部署陷入被动局面,影响恶劣。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和材料密级鉴定,经查实鉴定,征求意见稿内容虽不涉及国家秘密,但属于工作秘密。市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上述两名正、副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二:2016年7月,有关部门在保密检查中发现,某市区民政局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通过手机在工作微信群里发布有涉密内容的专项检查通知,泄露了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区保密局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升级,并督促该局查明案件真相,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有关部门根据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给予这位副局长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三:2015年8月,某市盐务局保密员小王接到市委办公室收发科的电话,要求他速到收发科领取急件。小王办理签收手续后随手撕开信封,取出文件直接用手机给文件拍照,收发科同志发现他这一举动后立即把手机夺过来,他还不以为然。收发科同志告诉他:“这份文件是密件,你违规了,手机要没收。”小王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还是抱有一线希望,称手机是刚买的,想试一下拍照效果,并保证下不为例。收发科同志坚持原则,将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最后,小王受到单位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案例四:2018年4月,某市机要部门通知原市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心文件专管员周某紧急去取一套涉密文件,但周某忙于手头其他工作,难以走开。周某认为,取文件而已,反正谁去都一样,便未向分管领导报告,私自委托新入职尚未接受保密培训的驾驶员赵某帮其代领。赵某领取文件后,出于炫耀心理,在返回途中于车内私自用手机将其中3份机密级文件首页进行拍照,并实时在微信群“相亲相爱一家人”中发布,造成泄密。

        案例五:2019年2月,夜已深,某市政府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望某在办公室加班整理文件时,发现一份传阅的机密级会议纪要对业务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便产生了全文留存以便学习参考的想法。望某知道,按规定若想留存密件需履行报批手续并使用涉密复印机进行复印,但涉密复印机由单位文印室统一管理,已经锁门。此时的望某已十分疲惫,实在不想第二天再“折腾”了,便关了办公室的门,偷偷用手机对该文件进行了拍照,并使用手机软件对拍摄的涉密文件进行文字识别后发送至自己的办公用互联网计算机上,转化为Word文档进行编辑。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案例六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便将文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本案暴露出的典型问题是相关公务较为紧急,需要立即通知、部署或处理,当事人为迅速办理有关事项,不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利用微信群发送涉密文件导致泄密。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往往存在着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等。但实际上,“客观因素”的背后,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麻痹大意或放任自流等主观心态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方式。

        案例七2017年10月,某县司法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本案是属于领导干部要求、安排或指令当事人违规利用微信发送涉密信息的情形,反映出个别领导干部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常识匮乏。部分案件中,单位负责人明确指示下级把涉密文件发到工作微信群,安排相关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全然不顾国家秘密的安全,给单位的保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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