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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之五)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工作疑难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15日

    1.“省级机关”所指的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包括其办公厅吗?


    不包括。省(区、市)党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同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依法具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


    2.省级机关的办公厅(室)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所在省级机关授权吗?


    需要。在省(区、市)一级,只有省级机关具有法定的绝密级定密权,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都应当获得授权。但同时,考虑到实际工作中,省级机关特别是省委、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包括定密工作),主要由其办公厅(室)承担,为便于工作,可以通过由省级机关负责人指定其办公厅(室)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的方式,由办公厅(室)代为履行省级机关定密职责。市级机关办公厅(室)也可依此办理。


    3.副省级城市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否属于保密法规定的“省级机关”?


    不是。保密法规定的“省级机关”包括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这些机关在省(区、市)范围内行使职权。副省级城市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级别上虽然高于一般设区的市、自治州,但其职权范围仅限于该副省级城市,其定密权限应当按照“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行使,即依法具有机密级、秘密级定密权。


    4.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是否具有法定的定密权?如果没有,这些企业应向何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没有。国有企业虽然具有一定行政级别,但不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范畴。如有需要,他们应当向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申请定密授权,如石油石化部门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授权,金融机构向银监会申请授权,军工企业向国防科工局申请授权,其他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授权等。


    5.派生定密是否需要定密授权?


    不需要。无论机关、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定密权限,对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都应当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6.暂行规定关于“近三年来年均产生六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是否包括派生的国家秘密?


    不包括。“经常”所指的年均六件指的是原始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因执行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国家秘密,即派生的国家秘密,不计算在内,不能作为申请定密授权的依据。


    实践中,有的单位年均产生多件不同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既有绝密级,也有机密级和秘密级。这种情况下,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既可以申请密级较高的定密权,也可以申请密级较低的定密权。授权机关应当本着既严格限定定密权限,又便利实际工作的原则作出授权。


    7.保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与机关、单位具有相同行政级别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吗?


    不是。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第十五、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机关、单位就有关事项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报告等方面的内容。这里的“同级”是行政区域的概念,而不是行政级别的概念。“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机关、单位所在地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省委、省政府的定密授权到省保密局备案,市委、市政府的定密授权到市保密局备案。


    8.保密事项范围关于某一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规定,是否可视为对该级机关、单位作出了相应定密授权?


    不是。保密事项范围是某一部门或者行业国家秘密范围的具体化,不涉及定密权的分配和授予。保密事项范围涉及的机关、单位,如果没有相应的定密权限,不能直接定密,必须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9.机关、单位如何就人事、纪检监察等事项申请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以行业授权为主是一个基本原则。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授权机关作出定密授权不应当超出本机关的主管业务范围。但考虑到,依据现行有效的人事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很多机关、单位都涉及到人事和纪检监察定密问题,为便于工作,机关、单位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时,可以一并就该两项事项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严格依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一并作出授权。对于机关、单位业务工作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仅需就人事和纪检监察事项授权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定密授权申请。如市财政局仅需要获得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秘密级定密权时,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授权申请。


    10.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名录不能一一对应怎么办?哪些机关、单位应当列入授权机关名录?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授权机关的名录不必与中央国家机关名录一一对应。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省份之间的机构设置存在较大差异。各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省(区、市)情,充分尊重和听取地方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特别是编制部门的意见,结合实际拟定出本地区定密授权机关名录。


    11.地(市、州、盟、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名录由谁编制?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区、市)的直属机构名录由谁编制?


    由各省(区、市)保密局负责编制。国家保密局已经编制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定密授权机关名录,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机关和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名录编制工作,由所在省(区、市)保密局负责编制。


    12.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那么,在编制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名录时,是否还要将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列举在内?


    是的。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是针对这两个机关的定密授权、定密责任人确定工作而言的,不会突破保密法关于定密权的法律规定。授权机关名录应当包括所有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名单,所以,各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也应列入相关名录。


    13.市直机关、单位没有法定的定密权,那么县(区)机关、单位如何申请定密授权?


    考虑到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上级机关、单位对下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具有指导监督职责,建议县(区)机关、单位逐级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定密授权申请。如,县委组织部通过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提出定密授权申请。


    14.省级机关的法定定密责任人是谁?


    “省级机关”包括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此,省级机关的定密责任人分别是它们的主要负责人。


    15.法定定密责任人可否为两人?


    可以。根据保密法,机关、单位负责人,即机关、单位一把手,是机关、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存在党、政各有一把手的情况。为便于工作,这些单位可以将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为两人。


    对于法定定密责任人为两人的单位,在指定定密责任人,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等具体定密工作中,应当加强协调沟通,避免出现因两人意见不一致,导致定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的情况。


    16.法定定密责任人日常工作繁忙,难以兼顾具体定密工作,如何指定定密责任人?


    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由法定定密责任人指定,这是保密法明确规定的。实际工作中,机关、单位保密办或者综合部门应当主动承担起定密责任人确定相关工作,及时向机关、单位负责人汇报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在广泛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指定定密责任人人选名单及其定密权限的建议,报法定定密责任人批准,即可视为履行了指定定密责任人程序。


    17.指定定密责任人可否以岗确定?机关、单位可否确定定密责任岗?


    可以。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机关、单位在确定定密责任人的过程中,把“以岗定人”作为一条原则或标准,方便内部管理工作,不违反法规规定精神。


    但是,按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经过法定定密责任人的指定。也就是说,在定密责任岗工作的人员只是具备了成为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条件,要成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履行一定程序,即经法定定密责任人的同意,在机关、单位内部公示,且名单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8.指定定密责任人有数量限制或者级别要求吗?


    没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列举了可以指定为定密责任人的“三种人”,覆盖了机关、单位所有工作人员范围。当然,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秘密最小化、科学化、精准化的原则,尽可能地结合内部办文、办事流程,明确本机关、本单位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或者级别要求。


    19.是否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要确定定密责任人?


    不一定。是否需要确定定密责任人要以机关、单位是否有定密事项为前提。这里的定密既包括原始定密,也包括派生定密。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简称机关、单位)或多或少产生或者派生一定数量的国家秘密,其负责人作为法定定密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定密职责,并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员作为定密责任人。对于产生国家秘密数量极少,或者只有派生定密且数量较少的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不指定定密责任人,仅由机关、单位一把手负责具体定密工作,或者仅指定办公厅(室)主任等一名人员具体负责定密工作,以保证定密工作合规性、稳定性。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一般不存在定密问题,也就不需要开展定密责任人确定工作。


    2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什么情况下可以确定为长期?


    根据保密法,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对于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某一项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机关、单位定密时才可以将有关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为长期。


(转自《保密工作》 2014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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