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促进信息公开,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应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对象包括以纸介质、电磁介质、光盘等记录、记载的各类信息。
第五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包括本单位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
第七条 保密审查依据包括:
(一)《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八条 保密审查时,应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及其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涉密事项;
(二)定密是否准确、恰当;
(三)涉密事项是否变更;
(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属于保密范围尚未定密的;
(四)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五)是否涉密尚未确定的;
(六)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具体经办人员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初审人;部门领导为审核人;单位分管领导为审批人。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具体经办人根据保密审查内容,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可公开或尚不明确,提出拟办意见;
(二)部门领导根据经办人拟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三)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答复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过程必须有书面记载,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文号及产生日期;
(二)审查内容;
(三)经办人拟办意见;
(四)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五)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日期;
(六)其他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
上述记载由单位保密室作专档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经审查的信息有涉密内容,作技术性区分处理后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可予以公开。
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区分处理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意见,或审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沟通。
第十六条 要定期对本单位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信息进行清理,由具体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汇总后报单位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信息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致使国家秘密泄露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件:《保密信息公开审查流程表》
附件: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流程表
拟公开信息 | 标 题 (内容摘要) | |||
文号 | 产生日期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 |||
审查内容 | 1、是否涉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是□ 否□ 2、涉密事项是否已变更;是□ 否□ 3、虽然涉密,是否已作技术性区分处理;是□ 否□ 4、是否有其他不适宜对外发布的内容。是□ 否□ | |||
经办人 拟办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部门领导) |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局分管领导)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