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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7日


    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促进信息公开,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应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对象包括以纸介质、电磁介质、光盘等记录、记载的各类信息。

    第五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包括本单位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

    第七条  保密审查依据包括:

    (一)《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八条  保密审查时,应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及其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涉密事项;

    (二)定密是否准确、恰当;

    (三)涉密事项是否变更;

    (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属于保密范围尚未定密的;

    (四)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五)是否涉密尚未确定的;

    (六)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具体经办人员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初审人;部门领导为审核人;单位分管领导为审批人。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具体经办人根据保密审查内容,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可公开或尚不明确,提出拟办意见;

    (二)部门领导根据经办人拟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三)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答复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过程必须有书面记载,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文号及产生日期;

    (二)审查内容;

    (三)经办人拟办意见;

    (四)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五)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日期;

    (六)其他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

    上述记载由单位保密室作专档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经审查的信息有涉密内容,作技术性区分处理后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可予以公开。

    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区分处理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意见,或审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沟通。

    第十六条  要定期对本单位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信息进行清理,由具体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汇总后报单位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信息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致使国家秘密泄露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件:《保密信息公开审查流程表》


附件: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流程表

 

拟公开信息

标  题

(内容摘要)


文号


产生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审查内容

1、是否涉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是

2、涉密事项是否已变更;是

3、虽然涉密,是否已作技术性区分处理;是

4、是否有其他不适宜对外发布的内容。是

经办人

拟办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部门领导)

 

 

 

 

 

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局分管领导)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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