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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秘密概念解读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泄露国家秘密”是泄密案件查处的核心概念。长期以来,实践中对此存有争议,造成了较大困扰。《泄密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明确了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列举了按照泄密处理的情形,为案件查处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何为泄露国家秘密

 

    《办法》第四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

 

    该条文包含两层意义:第一,泄密的前提要件是当事人违反了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泄密的结果要件是造成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二、何为“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生下列3种情形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分别是: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的。

 

    三、如何认定“泄露国家秘密”

 

    泄密主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泄密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可以是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机关单位的社会主体。

 

    泄密客体:泄密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秘密。

 

    泄密主观方面:当事人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决定了故意泄密或过失泄密的定性,二者追责差异较大。

 

    泄密客观方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作3个层次的判断:一是当事人负有保护国家秘密的作为义务;二是当事人能够履行义务却不作为,甚至实施泄密行为,导致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的结果;三是当事人行为与泄密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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